行政许可信息公开表(2018年1月)
一、2018年1月卫生行政许可
1、受理办结医师执业注册7人;
2、受理办结护士执业注册17人;
3、受理办结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3人;
4、受理办结放射诊疗许可1家。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2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13条第2款: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省政府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医师、护士执业许可部分下放。
2、《护士条例》(国务院令517号令)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政府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医师、护士执业许可部分下放。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办理护士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卫医政发〔2013〕5号):委托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辖区内护士延续注册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谁主管、谁办理,由护士执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护士延续注册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3条第2款: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省政府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部分下放。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原卫生部第46号令)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放射诊疗许可部分下放。
大理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2月2日